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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2023-04-24 2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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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如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设定的权利。 既得权和期待权有以下区别: 1、权利的性质不同。 期待权是一发展过程中的权利,即取得权利的权利。特定民事主体具备这一法律地位后,自消极意义而言,其尚未转化为既得权;自积极意义而言,该权利虽尚未转化为既得权,但已进入特定的阶段,只要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获得满足,该民事主体就能取得特定的民事权利,而既得权是具备特定权利的全部构成要件从而已实际获得受法律完全保护的权利; 2、权利的地位不同。 期待权是一种手段性权利,是为了取得最终权利的权利,当事人为了获得最终权利,付出很大的努力,取得特定的构成要件,从诚信原则出发也足以并在事实上获得了法律的保护。而既得权则是上述意义的目的性权利,终极权利; 3、两者的范围不一致。 民法上的既得权,依其内容可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非财产权则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其发生与权利人的特定身份不可分离,两者都不具可让与性,不能成为交易的客体,因此期待权在这两种权利上都没有存在的余地。 综上所述,权利就其功能而言,是当事人实现法律上利益的工具;就其内容而言,则是法律容许的行为范围;而就其效力来源而言,却是法律之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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