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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有一些耐用品出现问题是由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

2024-06-20 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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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纠纷一般情况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于一些耐用商品,尤其是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一些技术性较强或者结构程序复杂的服务,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也难以掌握该类商品或者服务较为深入的信息,甚至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时也难以发现一些隐蔽的瑕疵。为了合理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举证负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这些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将起止时间限定为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的“瑕疵”,不是对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定性,而是指商品或者服务表面不符合质量要求,如电视机出现一些使用性能上的故障、新装修的地板出现裂缝等问题。对于消费者发现的“瑕疵”,发生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主要是指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该瑕疵的产生不是由于商品或者服务自身的质量问题,否则即承担败诉的风险。经营者可通过证明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符合质量要求,或者该瑕疵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外部环境因素所造成,或者该瑕疵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损耗等,完成自身的举证责任。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后发现的瑕疵,即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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