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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2024-04-17 1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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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关于保证人所应负担的责任时限,这在一般性保证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此情形下,贷款方有义务首先找寻欠款者进行追偿,只有在债权人性被借款人无法满足其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承担起保证责任。另一方面,在连带担保的背景下,不论贷款方选择优先向借款人索款,还是径直向保证人提出还款请求,都不存在先后次序上的限制。 2、至于保证人作为被告的条件,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亦有所差异。对于一般保证,贷款方有权选择性地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亦可仅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但绝对禁止只针对保证人进行单一控告。 在连带保证体系之下,贷款方具有单独对借款人或保证人进行起诉的权力,更进一步讲,他还能同时向二者发起讼诉。 3、就一般保证及连带保证而言,在诉讼时效方面二者所引致的效应截然不同。在前者,当主债务期满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后,方可援引诉讼或申请仲裁程序,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对于后者,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设定保证期限,且在保证期间通常不受任何事由影响,无法借此发挥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此外,保证人所享有的权益亦有异同。在追究一般保证人责任时,其享有先诉抗辩权;但相较于前者,连带责任保证人则无同等权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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