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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可以在上海离婚吗

2022-12-16 3,938人已浏览
  • 胡梦蝶律师

    胡梦蝶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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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般而言外地人不能在上海离婚,夫妻异地,在上海居住满一年的除外。 一、外地人可以在上海离婚吗? 1、只有诉讼离婚才可以在上海办理,协议离婚不可以在上海办理; 2、但是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的住所地在上海的,可以向原告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二、异地登记在上海离婚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案件起诉离婚,符合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在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离开户籍地一年以上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如果夫妻双方在上海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就可以在上海法院办理诉讼离婚手续。 上海法院受理外地人起诉离婚案件,需要提供: 1、被告居住证明,由住所地居委会开具,证明居住满1年以上; 2、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 3、小孩出生证; 4、财产证明等等材料。 之后法院就可以正常立案,组织双方调解,开庭宣判等程序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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