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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统一规划新村宅基地有村镇两级审批手续合法吗

2024-06-04 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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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最新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事宜,应由乡镇政府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核并予以批准。 该通知亦有明文规定,各乡镇政府需要依据当地具体情况,创新方式方法,科学合理地探索建立一套完善的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在此过程中,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将作为重要的依托力量,与其他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共同承担起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以及农房建设监管等多项职责。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提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模式,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以便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因此,从上述政策内容来看,乡镇政府在审批建房手续方面确实具有一定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单独完成整个流程。相反,审批建房手续的全过程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与协同运作。具体来说,建房审批手续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申请人须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其次,村委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村民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结果以及申请的详细情况进行公开公示。经过公示且无异议之后,村委会便可正式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递交给乡镇政府进行审核。若审核顺利通过,则会颁发相应的建房证书;反之,如未能通过审核,乡镇政府也必须向申请人说明未获批准的具体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n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n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n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n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n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n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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