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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牵绳遛狗是属于违法行为吗

2023-07-18 6,48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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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遛狗不牵绳属于未对动物或宠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相关的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于遛狗不牵绳的人要做出相应的处罚。其次,遛狗不牵绳是一种具有非常不安全的行为,如果有人被不牵绳的狗咬伤,那么狗主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未对动物或宠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危害:容易咬伤他人,对行人不负责任,动物或宠物受到刺激或突发情况可能会咬伤他人。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不栓绳,容易乱跑,动物或宠物一旦跑到马路上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动物或宠物伤亡; 2、动物或宠物容易生病,动物或宠物肆意乱跑、乱吃、乱嗅,容易感染病菌导致生病。破坏环境,有些动物或宠物不注意看管,动物或宠物随地大小便、踩踏花草等干扰市民的正常生活、破坏和谐文明的公共环境。容易发生纠纷,很多都喜欢对动物或宠物不栓绳,如果遇到一些社交行为不好的动物(或宠物),就容易发生冲突,致使动物或宠物受伤甚至死亡等,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遛狗不牵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如下: 1、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2、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关饲养犬只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3、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4、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5、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如下: 1、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不承担其动物饲养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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