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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被起诉法院怎样判

2023-01-05 5,351人已浏览
  • 潘炯律师

    潘炯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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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信用卡逾期被起诉法院判决有以下,信用卡逾期后,若被发卡行提起民事诉讼,或因持卡人系恶意透支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将对持卡人作出相应的判决: 1、法院可能会做出民事判决。发卡行对持卡人提起信用卡纠纷诉讼: 发卡行对持卡人提起信用卡纠纷诉讼的,案件的性质是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对发卡行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并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判决;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以下裁判: (1)判决欠款持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一般情况下,发卡行对信用卡逾期未还款的持卡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会向人民法院提交信用卡领用申请书、持卡人用该信用卡消费产生的流水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到期债权,并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2)其中,发卡行所提交的信用卡领用申请书一般会对利息、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方式、计算标准进行约定。持卡人向发卡行申领信用卡时,往往会在领用申请书中明确表示知悉并全面理解领用合约的内容,因此,发卡行同持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若经查实,持卡人对信用卡领用申请书的内容明确表示知悉,发卡行同持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将依据信用卡领用申请书的约定,判决持卡人偿还本金和产生的利息; (3)发卡行请求持卡人偿还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同时段以尚欠信用卡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对还款违约金作出相应的判决: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还款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5)因此,若发卡行有证据证明,在2017年1月1日后,同持卡人就还款违约金的收取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发卡行请求判决持卡人支付还款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若发卡行无法证明2017年1月1日后,同持卡人就还款违约金的收取标准达成一致意见,而请求判决持卡人支付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判决败诉方支付案件的诉讼费用; 2、法院可能会判处刑事责任。持卡人系恶意透支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检察机关依法对持卡人提起公诉: 持卡人系恶意透支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检察机关依法对持卡人提起公诉,此时案件的性质是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将对持卡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其它犯罪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3、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4、若经人民法院审查,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人民法院将判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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