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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还贷是否有效

2021-01-04 14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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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可能房贷还没有还清,双方为了能够尽快的解决这方面的争议,于是就在离婚之前约定了其中一方作为房屋贷款的主要还贷方,另一方是不承担相应的还贷义务,这样的约定在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要实现债务转移,必须取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没有取得第三人(银行)的同意,夫妻俩之间的离婚协议对银行是没有约束力的。所以须告知银行,征得银行同意并办理相关债务转移手续,这样才能免除继续还贷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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