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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哪些原则

2024-06-18 2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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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②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 ③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作为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n(一)重大涉外案件;\n(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n(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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