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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归哪个部门管辖

2023-06-02 2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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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出版社归新闻出版总署管辖。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版发行管理政策,监督和检查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活动,以及管理出版社和出版物的注册,审查出版物的内容,查处出版物违法行为,维护出版业的正常秩序。 新闻出版总署职责: 1、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并组织实施; 2、制定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3、监管出版活动,组织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重大违法违规出版活动,指导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4、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5、负责出版物内容监管,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印制和发行工作,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6、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管; 7、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 8、拟订出版物市场的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9、负责全国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负责国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 10、负责印刷业的监管; 11、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12、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推动出版物的进出口; 13、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全国图书出版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三)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图书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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