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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教师处分应当做到的事项包括哪些

2022-11-07 12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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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予教师处分应当做到: |1、给予教师处分应做到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2、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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