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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不予处罚文件

2021-12-22 16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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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为了防控疫情的需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车管所、交通违法处理等窗口单位消毒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在交管窗口单位传播扩散;同时,积极主动改进服务方式,调整办理时间,大力推行驾驶人考试、驾驶证补换证、满分/审验教育、交通违法处理等业务网上办、自助办、延期办。 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疫情防控期间,下列行为将不予处罚: 一、疫情防控期间,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处罚。 二、疫情防控期间,机动车逾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路的,公布交管部门不予处罚。 同时,公安交管部门也细化推出了相关举措,确保群众的利益: 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暂停了驾驶人考试业务,已预约考试成功的考生将取消考试,而且不计入考试次数,也不影响下次考试预约排序;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学习驾驶证明即将到期的,统一延长有效期限,群众可在疫情结束后继续学习驾驶,保障学车考证权益;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申请人已在互联网预选机动车号牌号码,但未及时办理机动车登记的,预选号牌号码将根据疫情情况延长,申请人可在疫情结束后,继续办理机动车登记; 疫情防控期间,建议广大驾驶员通过“交管12123”处理机动车交通违法,确实需要窗口办理的,请留意各地窗口服务时间; 疫情防控期间,对已经预约参加满分、审验教育现场学习及满分考试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统一取消预约,统一办理延期; 疫情防控期间,对已经申请满分教育但未完成满分教育的驾驶人,学习教育期限将统一办理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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