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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参审评议规则是如何的

2024-06-21 2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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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强化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做到开门办案,广泛听取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复议案件承办人提出,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对案件开展评议: (一)案件事实或适用依据争议较大的; (二)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其他需要参审评议的案件。 第三条参审评议人员范围: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或组织的专业工作人员,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参审评议会议由复议机构负责人主持或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的相关人员主持。影响重大或复议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复议机关负责人主持的案件,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提请复议机关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参审评议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案件基本事实、主要争议焦点及各方理由、依据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参审评议人员,送达给案件当事人。 本规则所称案件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六条参审评议人员由案件承办人报请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由案件承办人负责通知参会。会议笔录由主持人指定的专人负责制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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