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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是什么

2023-02-04 3,34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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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以下四种: 1、双方自愿协商,即医患双方自愿签署和解协议; (1)和解当事人包括医院(医患办)、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和解协议:签署后的和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一方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和解协议或者要求撤销合同(如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形) 2、申请人民调解,即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后签订调解协议解决医患纠纷; (1)人民调解即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医疗纠纷调解委员是会由退休法官、医生、律师组成,具有法律和医学专业能力。双方共同申请或一方申请另一方同意。 (2)人民调解应在调解申请书中写明争议点,调解员通过查阅病历、询问当事人了解案情,了解案情之后,通过内部讨论、咨询专家、经过双方同意后委托鉴定之后给出医疗损害责任评估,最后给出调解建议。 (3)若双方接受调解协议后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并通过诉讼的特别程序在30日内去医调委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确认之后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申请行政调解,即通过卫健委调解,追究行政责任,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但是需要医生违反了执业医师法或者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如果没有上述违法行为,则无法追究行政责任。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医患双方的责任。 医疗纠纷诉讼的流程如下: 1、原告向法院起诉,并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以下程序: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阶段,包括以下程序: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医疗纠纷诉讼起诉注意事项 1、选择最有利的法律依据主张权利 2、确认被告:、 (1)如果确认因为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患者一方可以起诉医疗机构; (2)因多个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同时起诉多个医疗机构; (3)如果在诊疗过程中,确认因医疗产品,比如医疗器械、药品、消毒药剂等遭受损害,患者一方除了可以起诉医疗机构外,还可以一并起诉医疗器械的生产者、销售者; (4)如果确认患者一方因输入不合格血液制品遭受损害的,可以同时起诉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 3、患者一方既可以选择依据医疗服务合同起诉医疗机构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医疗机构主张侵权责任。 医疗纠纷诉讼的证据材料 1、医疗机构应配合患者复制病历资料 2、医患双方都有责任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自己保存的病历资料,导致不能查清有关事实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患者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及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资料。 3、患者及其近亲属有权复制、封存在患者接受诊疗期间形成的所有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患方患者复制、封存已经形成的病历资料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引发医疗纠纷的因素有: 1、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结果,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 2、虽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损害结果,如手术中误伤相邻组织但及时处理愈合; 3、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等; 4、生物药品、器械设备、耗材敷料等医疗供应品发生意外,包括涉嫌产品质量责任的; 5、患方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单方面误解,如早产儿本身就是新生儿脑瘫的致病因素; 6、与诊疗行为本身无关的其他纠纷,如患者自残自杀或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侮辱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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