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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名贵树木怎么补偿的

2024-04-30 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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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地方政府征收珍贵绿化树木之补偿额度,乃是依据所涉土地前三年内稳定的平均产值,以6至10倍数为基准进行评估确认。在正式商议并签订征地协议之前,已经在土地上种植的绿植及固有地面附属设施,亦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的赔偿或补偿。 若在谈判签署征地方案后,有人擅自种植的绿植以及搭建的地面附属设施,则将一律不作任何补偿。关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设施与绿植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相关法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参照以下方法实施:在征地行动开始前,土地上原有的绿植,由于征地施工导致的破坏,应由负责用地的单位按照该地区当季作物的产量和产值进行计算,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对于刚播种不久的农作物,应按照其一季产值的1/3作为补偿工本费用;对于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最高可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等绿植,如果能够获得收成,则无需补偿;若无法收获,则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应尽可能地进行移植,由负责用地的单位承担移植费用;如必须进行砍伐,则由负责用地的单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对于已经成材的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负责用地的单位仅需支付伐木工人的工时费用,不进行额外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n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n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n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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