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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富农多余土地是什么时期

2021-12-07 2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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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相关规定。英国法称之为“强制收买”,法国、德国法称之为“征收”,日本法称之为“土地收买”,美国法称之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我国香港法称之为“官地收回”。 法律特征具体如下: 1、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2、土地征收的客体是集体所有土地; 3、土地征收的目的是公共利益之需; 4、土地征收是移转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5、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 6、土地征收具有补偿性。 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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