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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怎样写

2024-06-06 2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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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这是我为你提供的一份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421973********,汉族,出生地天津市河东区,高中文化,天津市**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4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13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无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津HV****奔驰小轿车,沿本市河西区卫津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津市肿瘤医院门前,其车的前部右侧与停放在道路东侧的贾某某的津JF****马自达小轿车的左侧前部接触,造成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1.48mg/100ml,系醉酒驾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贾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 3.证人回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身份证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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