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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2024-06-02 1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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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个关键点:执行的地点只能是住所或者指定的地点,但不得在专门的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及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专门的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所以只要是在看守所、拘留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那在程序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也有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同样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第二个关键点: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事实上,随着中央反腐工作力度的加大,检察院的职能体现空前突出,使得有些检察院自己执行监视居住,而不依法交由属地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此看来,检察院只能是监督部门,而不能自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显然是不对的。 第三个关键点:执行场所不得在专门的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前面已经说过刑诉法七十三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专门的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但有些检察院会专门改造设置指定居所,统一开展执行工作,但事实上这些指定的居所就是变相的羁押场所,好一点的也只能称为办案工作区,事实上办案工作区也是不能作为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的。因为这些所谓的居所,是具备不了规定的。法律明确规定指定居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具备生活、休息条件; (2)便于监视、管理; (3)保证安全。其中具备生活条件最为关键,何为生活条件?至少应当具备自由的吃喝睡条件,一旦这条满足生活了,你的权力就已经被侵犯了。除了刑诉法的规定外,有些检察院自己设置的居所,就是“办案工作区”,根本不符合指定居所的条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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