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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买卖要满足哪些条件

2023-02-15 556人已浏览
  • 吕典华律师

    吕典华律师专职律师

    云南钱文勇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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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购买限价房的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年龄条件: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 4、购买的限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5、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三万元。 6、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六十平米。 7、属于首次购房。 8、原则上家庭人口在两人以上(包括两人)。 一、限价房申请流程 1、申请。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并填写《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同时携带以下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住房权属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为原件和复印件,其余为原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 2、初审。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相关条件的,开具《家庭收入核查单》并交申请人。 3、收入核查。申请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家庭收入核查单》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进行收入核查。 4、审核。区房管局根据区民政部门送交的《家庭收入核查单》在5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 5、公示。区房管局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公示核实不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6、发证。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向申请人开具《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为1年。 7、购房。申请人持《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限价住房销售单位购买限价住房。 二、限价房房产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1、准备好测绘图。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2、填写申请表。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3、领取相关文件。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4、缴纳相关税费。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 5、领取房产证。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法律依据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限价商品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选定拟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以及限价商品房征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为全市范围内具有城镇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户口登记年限由各县区按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年限标准。
第十七条  凡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购买限价商品房。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符合购房条件且当年准备购房的家庭,可持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住房房证(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向县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填写《购买限价商品房申请表》。购房电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对《申请表》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情况属实的,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二)县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其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15日无异议的,核发《购买限价商品房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对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县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购房资格,通知申请人。 (三) 申请人持《登记单》到限价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凭《登记单》和其他有关证件到产权交易部门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没有《登记单》的,开发建设单位不予售房,产权交易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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