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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什么,债务人财产收回

2024-06-07 2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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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其主要构成为: 1、企业自有的财产。企业自有的财产是指债务人企业所有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 2、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即物权、债权、证券权利、知识产权、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二)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或转让所得。 5、继续营业的收益。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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