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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分离管理办法

2020-12-23 34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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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建管一体”的弊端日益显现,仅进行原则性或方向性的规定,不足以解决问题。由于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建成不久的小区已是满身“疾患”。形成此种现状,原因是开发公司与物管公司是同一家单位,开发公司消失,物管公司也随之消失,因开发公司遗留问题较多,从法律法规层面分析,我国的物业建管分离难以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相关政策方面,政府仅仅是“提倡”,而没有作为强制性条款去操作。我注意到,即使是国家“提倡”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分离的“原则”,在一些省市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根本就没有提及,这就使不少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方式上很自然地选择“建管一体”,逐利的本性使其不愿放弃任何一个牟利机会。物管撤离后业主利益受到较大影响。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连在一起,物管公司没有独立处置权,一切都听从开发商安排,难以合法有效地履行物管公司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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