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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两个人打架和家暴有什么区别?

2020-11-23 11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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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两人打架和家暴需要从两个行为本质进行区分。 一般夫妻纠纷中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最关键的区别是要看施暴人的最终目的,是不是希望能从精神上控制对方。 一般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暴力周期,家暴行为才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 1.根据《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二条规定: 本指南中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4.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的解读,从理论界研究成果来看,家庭暴力的特点有五个方面: 普遍性。 家庭暴力关系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存在于不同国家、不同社会阶层、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学历、不同经济地位、不同性别和不同年龄的人群中。 因此,它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性别不平等现象。 隐蔽性。 家庭暴力被称为“静悄悄的犯罪”。 因为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很难为外人知悉。 一方面,加害人担心影响自己的形象,不想让别人知道,因此不仅自己极力隐瞒,还要求受害人对外隐瞒。 另一方面,受害人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认为挨打是一件丢人的事,也往往捂着、盖着,生怕被外人知道,不到万不得已,不敢也不愿告诉别人,包括自己的父母在内。 长期性和反复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接触频繁、相互之间具有依赖性和控制性,产生于感情上的亲近和冲突会使得他们之间的暴力冲突比陌生人之间的更加频繁、持久,加害人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人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 特别是受害人对暴力的一再忍耐,会使暴力变得更加频繁、更加严重。 绝大多数受害人会多次受到侵害,据有关组织调查,有的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最长时间达40年。 主体特定性与形式后果的多重性。 虽然家庭暴力受害人不限于妇女,有些情况下男性、老人和儿童也会成为受害人,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最为普遍和严重。 受害人遭受的也往往不止一种暴力形式,其伤害后果也可能是多种并行的。 比如精神暴力,虽然没有躯体上的暴力形式,但受害人因为长期的心理伤害,会导致心理躯体化,受害人的脏器也会出现器质性变化而不可逆转。 缺乏救助性。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大多是家庭中身强力壮者。 当他们施暴时,其他家庭成员往往难以有效地制止。 亲朋好友、邻居、甚至警察,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矛盾,外人不便多管闲事。 所以,当家庭暴力发生时,不仅邻居中少有人干预,往往负有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义务的执法部门也会不愿干预。
法律依据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中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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