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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非法定继承人,如何写?

2024-05-05 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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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 为了,特请和作为见证人,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一、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位置及特征: 二、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本遗嘱一式份,由保存。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时间: 代书人:××律师 ××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公证细则》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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