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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的继承取得的形式有哪些

2021-03-06 4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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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产继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达成,虽然说房产继承指的都是亡故之后再办理手续,但如果只是想要将房产转移给自己的继承人的话,则可以划分为生前赠与和房产继承两种方式。比如说父母要将房子转移给自己的子女,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那么就可以通过生前赠与的房子来实现,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另一种方式就是房产继承了,但要被称作是房产继承的话,必须要满意一个特定的条件,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也就是说,如果父母想要在生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的话是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实现的,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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