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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行政拘留后转刑事拘留

2024-04-27 1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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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所述,公安机关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若认为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犯罪嫌疑人系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时,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天。 人民检察院也应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该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从法律层面来看,刑事拘留的最终结果仅可能为两种:要么是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要么就是立即释放,而绝无可能被转化为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n(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n(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n(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n(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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