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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级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项目有哪些

2023-03-06 227人已浏览
  • 陈雷律师

    陈雷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

    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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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9级伤残的赔偿项目有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具体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具体医疗费的范围包括挂号费,检验费,诊疗费,医药费和住院费,金额的确定需要按照实际支出来计算, (1)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作为赔偿数额 (2)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当经过治疗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都应当是赔偿的范围,赔偿金额经过治疗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来进行确认,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一些不必要的检验所导致的费用,不纳入赔偿的范围 (3)诊疗费一般以就诊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进行赔偿 (4)医疗费是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照治疗单位的处方所购买的药品所花费费用,应当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应当以治疗单位所开具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来加以确定,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一些与伤情无关的治疗和康复的药品所支出的费用,不纳入赔偿范围 (5)住院费一般以就诊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来作为凭证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无需经过住院或者伤情已经痊愈而仍然住院所支出的费用,不纳入赔偿范围 法院一般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来确定赔偿数额;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被害人因伤残而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存在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存在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的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交通费是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一般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护理费的确定标准是按照若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则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若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应当参照当地的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一般护工的人数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存在明确意见的,可以依照该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残疾赔偿金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标准一般是交警队直接以受害者的户口性质来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而法院的诉讼判决则是结合受害者是否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等情况来确定按照城镇标准具体计算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则是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若存在特殊需要,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至于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应当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6、若存在被扶养人的情况下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该赔偿项目的数额是按照被抚养人的人数进行确定,只有存在被抚养人的情况下才存在该赔偿项目,对于不同年龄段的被扶养人具有不同的数额标准,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对于60岁以上的老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起诉时该赔偿数额就应当计入残疾赔偿金的范围,而不单独列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总额。 7、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8、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乘以实际住院天数;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实际情况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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