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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非组织工作,民非组织注销后财产怎么分配?

2024-05-17 3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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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 第一节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管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项目是可以盈利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所有权属于社会,清算时,不得收回剩余财产,应转移给同类社会组织。出资者在交出资金所有权的同时,也交出了资金使用的监督权。 一资产。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1、银行存款(闲置资金,可以积极理财。要核对银行对账单。) 2、现金(不得出现红字) 3、应收款项(要定期清理) 4、投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在投资方面,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一是怕风险,不敢投,二是缺少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不善于投,投资很难达到预期的结果。因此, 造成了资金闲置,或者,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资金管理不善等问题。重点讲投资品种、风险控制、审批、协议、跟踪管理、投资收益确认) 5、存货(重大金额物资购进,应办理入库手续,最好作存货反映。捐赠物资要作存货反映) 6、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 7、无形资产 8、受托代理资产(与受托代理负债结合讲,与代收代付区别)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合法、安全、增值的原则下,应尽量优化资产结构,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二、负债。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三、净资产。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分类, 按其来源:1、初始投入。 2、收支结余。 按其是否受到限制: 1、限定性净资产 2、非限定性净资产 (结合讲基金会项目分类) 第二节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费用管理 一、收入。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 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会费收入 2、捐赠收入 3、提供服务收入 4、政府补助收入 5、投资收益 6、商品销售收入 7、其他收入 二、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筹资费用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1、业务活动成本。(成本可下设慈善活动支出、服务成本、销售成本等,要分项目核算。) 2、管理费用。 3、筹资费用 4、其他费用 建立健全年度预算制度,缺乏财务收支计划,收入和支出管理混乱,缺少必要的成本分析。 第三节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1、慈善法第四条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 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注意:这款采用列举法明确说明,捐赠款物作为慈善活动支出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二是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没有第三种,也就直接排出了把对其他组织(包括基金会)捐赠作为慈善活动支出合法性。)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2、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3、第五条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4、第七条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八条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导致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一)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未满1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的; (二)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三)慈善组织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或者管理费用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第四节阅读会计报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一般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报表的特点、平衡关系、区别。 第五节慈善组织申请认定需提交材料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需要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第六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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