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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税收保全的财产有哪些

2023-06-06 4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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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可以税收保全的财产具体如下: 1、纳税人的存款、商品、货物及其余财产; 2、其余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务机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执行范围内。 财产保全的条件具体如下: 1、行为条件,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包括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 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规定具体如下: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限期缴纳; 3、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4、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5、不能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 6、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7、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8、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转入强制执行程序; 9、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综上所述,可以税收保全的财产包括纳税人的存款、商品、货物及其余财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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