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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有哪些行为构成了侵犯肖像权

2024-06-17 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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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哪些行为构成了侵犯肖像权 肖像,就是公民个人的真实形象,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再现的个人形象,如录像、摄影、雕塑等。如果说姓名是以文字符号的形式代表一个人,那么,肖像则是以造型代表一个人,它直接关系公民的个人尊严,关系公民形象的社会评价。因此,法律保护公民对自己肖像的绝对权利,公民可以自己使用肖像,也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这就是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利用公民肖像做广告、商标、挂历、刊物封面、装饰橱窗或用于商品的包装等。一些以其他形式为个人私利而制作、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但是,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为了肖像者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时,即使未经本人同意,也不构成肖像侵权,如为了新闻报道而使用他人肖像,为追捕逃犯而在通辑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揭露违法、丑恶现象而使用违法者的肖像,为寻找下落不明者而使用下落不明者的照片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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