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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监护人形式包括什么

2024-06-14 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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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 这是因为: (一)根据《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只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其他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 (二)有关组织之间都是并列关系,某一组织无须经过其他有关组织的同意,也不需要经过协商,便能作出指定的决定。 这就决定了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关组织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原则予以指定,并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指定人即可。 《民法典》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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