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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拆房子女儿有份吗

2022-11-07 132人已浏览
  • 杨强律师

    杨强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擅长:行政诉讼、拆迁安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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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娘家拆房子女儿有份吗 随着国家社会的经济发展日益发达,例如很多人都是在外打工,至于农村的老房子很多都会空出来了没人住或者放置。也有可能任由政府部门如何处置的比如进行拆迁征收,因为是政府部门的决定所以一般情况下补偿款项都会很大的。也正因为这样会造成农村的多数家庭纠纷了,私下解决不了最终就采取法律措施解决了。那么问题来了,嫁出去的女儿娘家拆房子女儿到底有没有份呢? 首先,农村拆房的所有权其实都是属于父母的,因为父母才是第一拥有权的人,因此政府部门补贴的拆迁房子费用应该是属于父母的。 假如父母其中一方去世,都是属于还在世的那一方的。那么子女到底有没有份呢,特别是嫁出去的女儿应不应该分给她相应的财产呢? 我们要注意的是在父母还在不在世的前提下,如果父母都已经不在人世的情况下,并且父母这方面也没有任何遗嘱留下没作出遗嘱指定由哪个子女继承这部分遗产的话,所有该父母的子女都是有权,并且是合法的继承权的,如果是房屋的所有权加上父母如果立下的遗嘱里面提及到女儿是没有权力拥有房屋拆迁的部分财产的,一般就没有这个权力去拥有了,就算是属于这个家庭的成员也没办法能够参与补偿的具体事项了,同时也必须满足当地的规则以及有没有在遗嘱特别提及到了。总体来说,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下,而身为女儿也是属于该父母的子女一员,因此是不管有没有出嫁的女儿都是有份享受分成部分财产,意思就是出嫁女是有份得到部分财产的。 根据我国的法律律师就会以专业的意见建议,就算是农村城镇都好都不应该产生重男轻女的思想,而且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事情都是要按照法律而走,不能因为自己想怎样就怎样。按照法律程序走就没错的了。而且,农村更加不应该死脑筋的按照古老思想做事,能够协商好就协商,处理好财产的分配家庭才会和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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