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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赔偿哪些

2022-09-03 445人已浏览
  • 闫斌律师

    闫斌律师律所主任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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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的,一般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轻微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处理流程如下: 1、报案在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在汽车保险公司内勤接到报案后,会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 2、查勘定损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理算复核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6、赔付结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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