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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电话会被泄露吗

2021-11-03 29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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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举报人电话不会被泄露。 每个公安机关的民警都会与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对于举报人的信息是需要保密的,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同时,举报人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为其保密,公安机关有义务为举报人进行保密。 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保护措施的,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
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八)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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