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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扰民时间规定

2023-11-24 15,695人已浏览
  • 沈辉律师

    沈辉律师团队负责人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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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居民噪音扰民是晚上22点至次日早上6点,其具体规定是: 1、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65分贝以上,属于噪音污染。 2、小区容许装修的时间集中在7时到12时,14时到19时。 3、在晚上11点至次日早上7点,声音高于80分贝即为扰民。 噪音扰民处理方法如下: 1、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当事人积极进行沟通解决; 2、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比如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等产生的噪音。在工地上打桩、混泥土搅拌等噪音,是由环保部门直接监管的; 3、可以向城管部门投诉,对于零售乱摆的小贩发出的噪音,有的还使用高分贝的喇叭进行宣传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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