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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不可以为被保险人

2021-11-13 25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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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具体情况如下: 1、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权益应由被保险人享有; 2、保险合同关系应表现,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和其他合同权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 3、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不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解除合同; 4、投保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而被保险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保险公司应该要求被保险人履行; 5、被保险人拒绝履行的,保险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才有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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