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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2024-04-28 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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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规定,对于因共同生产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被认定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在此类情况下,无论借款行为是由双方共同签署或仅由其中一方代表另一方进行,只要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同居生活的需求,并且用于同居生活以及生产经营活动,那么都应该被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 其次,如果男女一方在同居前已经存在的债务,或者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则可以明确地将其归属于个人债务范畴。 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担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11条规定,除非该债务是为了满足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否则应当被推定为个人债务。 由于抚养共同子女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而抚养各自的子女以及赡养父母所产生的债务则应当被认定为义务人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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