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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因病死亡继承人理应还债

2024-06-18 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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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6月23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决定维持二审判决,确认A与其亡弟B的借贷关系成立,A的债权由B的法定继承人女儿C和母亲D予以偿还。2005年春节期间,A的弟弟B经过母亲D,向A借款7万元,用于交纳新购住宅楼的首期付款等相关费用。A便带着儿子G及弟弟的女友H前往银行取款,回家后交到了弟弟和H手中。碍于同胞之情,姐弟二人一直未提欠条之事。2005年7月,A的弟弟因病去世。为讨回借款,A向八道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被告C、D及H偿还欠款7万元整。一审过程中,A提供了证人、证言、银行业务凭证、房产首付款及其他费用的收据等多项证据,被告D和H对A弟弟借款事实也均予以确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D和C分别偿还借款3.5万元。C不服,以“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B的非婚生女儿小博出生,并经另一继承关系案件判决:B的遗产应由C、小博以及D三人共同继承。A在二审过程中主动放弃了小博应承担的债务份额,而C亦未提出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二审因此判决C和D根据个人30%的遗产继承比例各偿还A2.1万元。C仍不服,以“债务认定无依据”等理由向白山中院申请再审,但仍未提出任何新的证据,该院因此依法维持了二审判决。A的债务追讨之旅就此告以终结。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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