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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毁坏高速公路可否全赔

2024-07-05 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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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完全合法,维权肯定要有方式方法,用阻止施工等手段,影响工期做法不可取。法治社会人人都应该在法治轨道运行,脱离这个轨道,触碰法的底线都无好果子吃。修高速公路不是某个人做法,是政府做法,对于毁坏村民房屋国家肯定有赔偿措施,毋容置疑,赔偿可否到位应该与当地政府沟通,赔偿合法与否都有准则,国家不会把法律、法规抛到九霄云外,导致村民违法。阻止做法性质恶劣的能够依据《治安处罚法》对其处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金;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500元以下罚金: (一)扰乱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秩序,招致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导致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违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做法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1000元以下罚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及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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