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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1-11-27 1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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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应当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是种植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好的种子是丰产增收的基础。选好种子至关重要,选择正规的种子企业的种子,首先试种,测试在本地种子的适应性,然后才能大面积种植,抵抗种植风险。也可以搜索下栽种子库客户端,查询国内各大种子公司及各种种子品种。 同时能够申请代理、免费试种或直接厂价购买种子,查看各地区种植效果。可在各大应用商店搜索并下栽种子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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