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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摇号是否放弃盗抢什么意思

2020-03-29 3,03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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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6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选择否,如果选择是,则不可以在此后6个月内再次申请小客车指标,对申请还是造成一些影响的,所以要选择否。
法律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一)取得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且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 (二)被盗抢车辆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被盗抢”状态;且被盗抢车辆在办理被盗抢登记业务前,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没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 (三)未通过承诺放弃申领被盗抢小客车其他指标方式申请增量指标; (四)书面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被追回后,放弃因车辆被盗抢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登记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车主应当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若被盗抢车辆被追回,在解除车辆被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的,名下使用已申领的其他指标登记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均不产生更新指标。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申领取得其他指标后用于办理登记的车辆被盗抢后,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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