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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属于合理取得票据的方式吗?

2022-04-15 24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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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税收属于合理取得票据的方式。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基于双方的协议,而是直接规定。纳税人是否以出票或者背书的方式将票据交付给纳税人,不会影响纳税人以国家名义享有的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免费取得票据的,不受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优于其前手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署人或持票人之前签署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一条  【无对价的票据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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