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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小三被打了该怎么处理

2023-04-21 8,87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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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小三被打了的处理方法为: 1、首先应当及时报警,并要求做伤情鉴定,一般报警流程如下: (1)报警后,警方到场之后进行调查,根据其受害者的受伤情况,及时将受害者送至医院治疗; (2)对于施暴者,警方可以依法将侵害人带至公安机关管制或者拘留; (3)致使人受伤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也可要求过错方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2、鉴定结果如果为轻微伤,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施害者予以行政拘留在内的行政处罚并要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标准如下: (1)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如果伤情达到轻伤以上,施害者涉嫌故意伤害,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附带要求民事赔偿,民事赔偿起诉的流程如下: (1)起诉: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起诉。 (2)审查立案: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审查后决定立案 (3)庭前准备:主要包括送达书状;告知权利义务以及合议庭成员;审核材料、收集证据;通知必要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通知开庭并公告;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告知权利义务、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询问回避这七项内容。 (4)开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征求最后意见、调解四部分。其中,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二部分,当事人可以提交新证据; (5)裁判:包括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当庭宣判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应立即发给判决书。 4、判决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此外,民事起诉需要以下材料: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均必须提供原件,原告为个人的必须亲笔在具状人一栏中签名,原告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包括下列证据: (1)证明原告诉权的证据; (2)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 (3)证明原告所诉事实、理由存在的证据; (4)其他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具体有以下情况: (1)原告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告的户籍证明;被告为个人的,提供其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3)原告为单位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被告为单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记证明。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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