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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属地管辖原则

2023-04-21 1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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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属地管辖原则具体如下: 1、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经营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一般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于一特殊的情形,如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情形的,由原告地法院进行管辖; 3、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4、如果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如果管辖权不明确的,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5、对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等适用的是专属管辖。 属地管辖原则要注意以下事项: 属地管辖原则是一个国际法上的概念,指采取确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的司法管辖权的原则,即所在地还是所属国家有司法管辖权,肯定一方并排斥另一方的管辖权限。另外有属人管辖原则,属人兼属地的混合原则。 综上所述,对于民事诉讼而言,管辖权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管辖权是指对法院进行管辖的权利,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受理案件,而案件管辖权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特殊管辖等,对管辖有权异议的是可以提出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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