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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2024-05-31 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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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拘传制度是指在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如果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传,或者经过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到达指定场所接受询问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拘传至所在市、县级行政区划内的特定地点进行讯问。 其次,取保候审制度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针对尚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可以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再次,监视居住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并且对其实施监视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最后,刑事拘留制度是指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此外,逮捕制度则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权力,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存在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n(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n(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n(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n(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n(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n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n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n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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