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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代持协议哪些情形下无效

2021-03-07 17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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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有: 1、代持协议存在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规定的; 2、外部转让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或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3、股权转让代持协议的其他无效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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