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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务期内还录用,承担连带责任吗?

2023-06-03 10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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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服务期内还录用,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关系解除类型如下: 1、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 2、过失性、非过失辞退,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 3、裁员和辞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4、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经协商一致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律,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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