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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拒绝法院调解吗

2024-05-26 1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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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是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自行和解分为庭上和解和庭外和解。庭上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在场参与下达成的和解。庭外和解是指在法庭以外,在没有审判人员参与下,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从而改变了过去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自行和解只能选择撤回起诉的单一模式。《民诉意见》第191条对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和解作了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规定应是指庭上和解,且仅适用于二审程序,对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和解不能适用。 和解协议虽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而通过法院确认的和解协议或以和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则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书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或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n(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n(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n(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n(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n(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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