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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几种

2024-04-26 1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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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制送达的方式包括四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示送达。具体描述如下: 1.直接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后,应立即在宣告相关事实的基础之上把决定书交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最高负责人手中,但该负责人必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表示接收,这样才算正式送达完毕。假如该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印,负责案件处理的人员应该在《送达回执》上详细记载反映这一情况。 2.留置送达。在实施留置送达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只有在受送达人坚决拒绝对法律文件进行签收的前提下才能实施留置送达;其次,送达方应当邀请有关的基层组织派代表到现场,详细说明情况,最后将他们的意见和日期添入了送达回执中;再次,送达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分别在送达回执上签署个人姓名或者加盖盖章,同时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居所里;最后,如果相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所在单位的代表,以及其他见证人不愿意在送达回执上签署,那么就由送达方在送达回执上记录反映这个情况,之后即可视作为已经完成送达到户的程序。 送达方需将上面提到内容的送达时间在送达回执中详细标注。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遇到难以直接将法律文书送到当事人手中的情况时,也可以考虑采用邮寄送达这种相对较为方便快捷的方式来实现送达目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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