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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损坏消防器材

2020-12-29 1,16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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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不得随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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