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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022-12-24 14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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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党员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一般参与修炼“法轮大法”的党员,能主动脱离法轮功组织,并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的,不作为问题提出。参与法轮功的组织、宣传活动的一般骨干,能主动脱离法轮功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并揭露法轮功问题的,不予追究。错误严重的重要骨干,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有悔过或立功表现的,视情况可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经反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极少数有政治意图、存心作乱的幕后人物和策划者、组织者,要坚决清除出党。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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